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指南 >> 正文
省直工伤认定申请须知
日期:2013-09-24  作者:人事处  浏览量: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填报延长申请时限审批表,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

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用人单位对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无异议,但已超出用人单位申请时限的,经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字同意后,用人单位应代为其提交申请材料。

四、用人单位对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无异议的,应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包括工伤事故报告在内的其他材料。

五、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统一为A4纸大小,不属于A4纸大小的,应将材料粘贴至A4纸上面。

六、申请材料应按以下先后顺序装订成册: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 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 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 工伤事故报告;

7. 证人证言;

8.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代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供申请材料汇总表及电子版。

 

 

 

分享到
快速导航